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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全国生态日】潮州中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案中欧体育例

作者:admin 时间:2024-06-22 10:00:48 点击:

  中欧体育在“8·15”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潮州中院发布四起环境污染案例,包括严惩非法采矿、违法处置有害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化解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依法审理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案,充分体现潮州两级法院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潮州生态建设。

  2020年6月底,被告人陈某华为非法采砂,购买一艘名为“湘张家界货0517”的船舶,并以5000元的月薪雇佣被告人康某辉为该船船长。被告人康某辉根据陈某华的要求,招募姚某明、林某明等6人为该船船员。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康某辉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受被告人陈某华的指使驾驶并指挥涉案船舶到达某海域(属我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 抽砂。

  2020年7月7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康某辉等人及涉案船舶被潮州海警局现场查获。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涉案船舶上装载的货物为海砂中欧体育,规格为中砂,测量体积为2259.59m⊃3; ,涉案海砂2020年7月的市场价格为201104元。

  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中欧体育,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康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自吸自卸式铁质采砂船舶。

  涉案的海砂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而且会直接影响海洋和有关海域的地形面貌,严重威胁海洋环境安全。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严法治观和全面追责原则,依法追究陈某华、康某辉非法采矿刑事责任,依法认定和处理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船舶,保障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总体效果,体现了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稳定建设的立场和导向。该案的办理,也对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了一批心存侥幸、利欲望熏心的违法分子,有利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2021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林某、陈某浩、佘某经事先合谋,由张某、林某联系他人收集固体废物,并交由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陈某浩、佘某倾倒在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金石镇远征场山地上,从中赚取垃圾处理费用获利。此外,陈某浩、佘某还雇佣被告人陈某驾驶铲车将运载到场的固体废物就地倾倒并取土掩埋,至2021年7月20日晚该废物倾倒点被执法部门查获。2021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中欧体育,上述五被告人在金石镇远征场山地上倾倒固体废物共计2847.46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581880.15元。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固体废物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表现形态,该案是异地违法处置有害固体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该案的依法处理,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明晰无资质处置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有助于推动相关企业和民众对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合法、恰当的处置,尽可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

  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某村村民陈某苞向该村承租了五亩土地并种植了水果,陈某忠自2016年开始将其承包的与陈某苞承租地相邻的土地租给他人养猪,严重污染了果园。2018年1月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的见证下,双方协议陈某忠养猪场将拆除,猪源也转移中欧体育,但陈某苞的果园受到严重污染,种植的水果颗粒无收,成为一片荒地,无法再种植,陈某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苞虽然无法通过鉴定对其损失予以确定,但陈某忠养猪场猪的粪便及污水没有经过净化处理情况下,长达两年多通过公用沟后排到陈某苞承租的土地,势必造成果园的损失,这显然是符合生活常理,亦为公众所普遍接受的,法院遂参照有关文件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酌定果林每亩赔偿标准为10000元,加上四年的租金,判决陈某忠赔偿59292元。

  该案的审判回应了农村环境亟待司法保障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城市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个别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特别是由畜禽养殖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由于农村地区环境法治观念较为淡薄,使得畜禽养殖大多缺乏有效治理措施。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给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者敲响了警钟,也发挥了司法的评价和指引功能,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丁某系某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运行时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车间有明显刺激性气味。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后,经过调查、听证等程序,分别对丁某作出处以罚款75000元、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25000元的两份行政处罚。某鞋业公司与丁某均不服,分别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鞋业公司的涉案建设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类别,应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建设项目正在开工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还未开始建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某鞋业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法定幅度内的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对作出的涉案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一审法院分别驳回了某鞋业公司与丁某请求撤销两份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某鞋业公司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旨在赋予生产企业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的责任,而不是在实际发生污染后生产企业才负有治理污染的责任。经济发展不应以牺牲环境保护利益为代价,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是社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该公司不能以无资金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而规避其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行政法上的“双罚制”,是对于单位或组织违法的,不仅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还应当(或可以)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中欧体育。生态环境行政“双罚制”的实际执行,就是为了责任到人,为了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好生态环境。